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暂行规定》和云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云南省成人高等教育和云南开放大学开放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要求的通知》(云学位[2017]10号)的精神和要求,为保证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指导思想:坚持标准,择优授予,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对象: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2、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
4、在本科学习期间至申请学士学位前通过以下任一外语水平考试:
①通过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
非英语专业需通过全国英语等级三级考试(pets-3),英语专业需通过学校开设的第二外语的全国外语等级三级考试;
②通过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关机构统一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第四条 学习期间,未达到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一条件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1、由毕业生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云南民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一式一份);
2、学院按本《细则》第三、第四条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3、校学位办公室将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根据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自行印制、发放学位证书。
第六条 遵循“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原则, 2018年及之后入学的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当年未通过外语水平考试者不得补授学士学位;2018年之前入学的本科毕业生执行原规定即“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的五年内可以申请补授”。
第七条 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已获学士学位者,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撤消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细则》于2017年10月18日经校学位委员会委员会签审议通过,自2018级新生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继续教育学院具体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原《云南民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一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