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设立第五批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115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中央企业:
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快培养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根据《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经专家评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等20个单位设立第五批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地区、部门、行业协会、中央企业(以下统称“基地管理单位”)要充分认识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在培养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提升专业技术人才能力素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将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作为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抓手,推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二 、基地管理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及时通知获准设立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督促其尽快启动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同时,切实履行管理单位职责,加强对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基地的示范效应和骨干作用。要协调落实继续教育基地的配套经费,从政策、项目、信息、人才引进等多方面支持继续教育基地发展。
三、获准设立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要按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要求,扎实推进继续教育基地建设,积极开展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每年12月10日前,继续教育基地应将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上报基地管理单位审核;基地管理单位应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和下一年度计划进行审核,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四、中央财政为每个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提供一次性的专项补助经费。继续教育基地应认真执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严格经费管理,加快使用进度,提高使用效益。每年12月10日前,继续教育基地应将经费使用情况报送基地管理单位人事部门及同级财政(财务)部门。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加强对继续教育基地的指导,支持继续教育基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合作。同时,会同有关部门从基地管理、经费使用、工作开展、制度落实等方面,加强对继续教育基地的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作为继续教育基地奖惩及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落实不到位、工作不主动、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继续教育基地,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无法达到要求的,取消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获准设立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单位应在1个月内登录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公共服务平台(),下载填写平台用户信息采集表,发送至指定邮箱(邮箱地址)。根据邮箱统一反馈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平台“管理用户”窗口,填写提交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基本信息采集表。今后,继续教育基地可通过平台“管理用户”窗口,参与基地网络化管理。
附件:1.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5年7月8日
附件1
第五批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名单
序 号 | 单 位 名 称 |
1 |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 |
2 |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
3 | 防灾科技学院 |
4 | 东方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研修院 |
5 |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培训中心 |
6 |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培训中心 |
7 |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培训中心 |
8 | 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培训中心 |
9 | 中国通用技术集团装备制造培训中心 |
10 | 上海飞机设计研究院 |
11 |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中心 |
12 | 中国农业科技东北创新中心(吉林省农业科学院) |
13 | 上海交通大学 |
14 | 苏州大学 |
15 | 福州大学 |
16 | 景德镇陶瓷学院 |
17 | 广西大学 |
18 | 云南民族大学 |
19 | 陕西省科技资源统筹中心 |
20 | 新疆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